咸阳全铝家居厂家地址

理财经验 阅读 181 2024-12-10 19:11:57

文章目录:

1、在315投诉方法介绍,以咸阳恒大帝景为例2、咸阳市三部门公布2024年度全市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典型案例3、别再吃了这些食品被抽检不合格

在315投诉方法介绍,以咸阳恒大帝景为例

第一步:打开微信

第二步:搜索12315

第三步:

点击“12315消费者服务平台小程序”

第四步:

点击“我要投诉”

第五步:

点击“同意”

第六步:

搜索投诉对象“咸阳恒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步:确认被投诉对象“咸阳恒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一直点击下一步

第八步:填写具体投诉时间,地点,投诉问题,投诉诉求,补充资料图文信息(有的话,尽量提交)之后提交,整个投诉流程完毕,等通知,关注投诉进度即可

附件(为节省大家时间,方便大家投诉,如下模板,大家按需修改后使用):

(时间:)

2023年4月1日接到收房通知起至今(2023年9月9日)

(地点:)

先后7次前往咸阳市秦都区恒大帝景查验商品房质量,存在如下问题,一直拖延不予解决,强制要求交房交物业费

(问题:)

1.厨房阳台门半掩状态,无法关上;

2.入户门多处破损,且门锁松动;

3.屋内墙面大面积污迹,约占总粉刷面积1/3;3.大次卧墙面凸起约2厘米,面积约90平方厘米;

4.主卧木质地板破损,约6平米;

5.将铝合金窗户栏杆违背合同约定,换成铁质栏杆;

6.未通过市政消防验收,楼道内消防设施缺少水管和消防灭火器;

7.楼顶通风管、下水管管口裸露在33楼,未通到楼顶;楼顶有些管道口未做防堵处理(一期交付的漏洞如9号楼,均做了防堵处理)。

(诉求:)

恳请市监局落实主体监管责任,督促恒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解决如上反馈的问题,对于拒绝,搪塞等拖延履行,建议做出相应监管处理(停止恒远业务,如停止销售车位,并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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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三部门公布2024年度全市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市知识产权行政司法

保护典型案例的通告

2024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要求,加快构建“严、大、快、同”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大力实施保护举措,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查处办理了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典型意义的案件,现将具有代表性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产品侵犯实用

新型专利权利纠纷案

2023年12月,请求人陕西某型材有限公司与被请求人三原县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就“一种玻璃窗扇型材及可安装纱窗扇和玻璃窗扇”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2022565873.0)侵权纠纷,向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裁决。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结合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的《专利侵权纠纷判定咨询意见书》,确定被请求人生产安装的涉案产品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经咸阳市市场监管局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专利许可协议。2024年4月9日,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在咸阳市市场监管局主持下签订许可协议,在向请求人陕西某型材有限公司支付专利许可费用后,被请求人三原县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涉案专利的使用权。

案例二

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经销部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产品案

2024年4月24日,咸阳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汽车润滑油市场集中整治期间,在对秦都区某经销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长城”润滑油系列产品15桶;“昆仑”润滑油系列产品6桶,上述共21桶产品经“长城”润滑油、“昆仑”润滑油生产企业工作人员现场检定,检定结果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产品。随即执法人员对21桶润滑油系列产品实施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无经营资质的个人手中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系列产品共21桶,无法提供涉案产品进货台账及产品合格证明相关资料,无法查证来源。参照市场同款产品销售价格,当事人涉案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6275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系列产品共21桶。2.罚款25000元。

案例三

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1月17日,咸阳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白酒市场专项检查,对咸阳市渭城区某商行现场检查时,在其营业厅柜台内发现“国窖1573”白酒(规格:52°/500ml)共1箱计6瓶,现场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检定并出具鉴定证明书,鉴定结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执法人员当场对6瓶“国窖1573”白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无白酒经营资质个人的手中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共6瓶,无法提供合格证明及购进票据。经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及参照市场同款白酒销售价格,经执法人员核算并由当事人确认,被扣押的涉案“国窖1573”白酒共6瓶,每瓶单价950元,涉案白酒非法经营额共计570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白酒6瓶;2.罚款20000元。

案例四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中医药“老字号”

不正当竞争案

2024年1月,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向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交办线索,通过调查发现三原县丰原街八角楼精诚医药国医馆、渠岸镇大吉村同济堂中医诊所、人行街万春堂大药房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同仁堂”、“同济堂”、“万春堂”字号。“同仁堂”、“同济堂”、“万春堂”均系注册商标,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也一直被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在医药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上述医药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履行合理避让义务,其实施的混淆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常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4年3月18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将线索移交三原县市场监管局,三原县市场监管局立即采取行动制止违法行为,变更企业名称登记,并监督当事人将违法标注的牌匾拆除。同时,对全县中医药老字号经营店铺加强了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秩序公平有序。

案例五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日化品案

2018年9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郑某鹏、黄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从广东汕头购买假冒“宝洁”、“联合利华”、“阿道夫”等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产品,以上门送货、物流运输等形式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产品销售至陕西、甘肃等地。2023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郑某鹏的库房现场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日化产品,后郑某鹏、黄某被抓获归案。截至案发,二人对外销售金额共计54万余元,郑某鹏非法获利28.3余万元,黄某非法获利5万元。经审查,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某鹏、黄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郑某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8.3万元,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六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企业名称权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原告系国家大型军工骨干企业,被告原陕西某铝材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进行铝型材、工业铝材加工、生产及销售的企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仅擅自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某飞”字样,而且在其销售点门头标注“某飞铝材”,在产品标贴上突出标示“陕西某飞门窗系统”,宣传中自称“某飞”铝材并强调“做中国军工品质”。被告某铝业公司是陕西某铝材公司的授权生产方,是侵权产品的实际生产者。被告在明知原告简称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擅自使用,存在故意攀附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主观恶意明显,故陕西某铝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陕西某铝材公司在本案诉讼阶段注销,故判决其股东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例七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系“生态景观保护坡砖(平铺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陕西某景观公司系“护坡砖(四方)”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产品在外观构造、特征方面构成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根据专利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由于涉案的护坡砖是相对专业的产品,其购买者、实际使用者与普通消费者很可能不是同一个群体,各自所确立的判断标准不同。在本案中,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一般消费者”应理解为护坡砖产品的购买者,其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应作为本案是否构成近似外观设计的判断标准。对于砖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而言,四边凸起形状和锁钩形状的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影响较大。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四边凸起部分及锁钩形状部分的区别足以影响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使两者在整体视觉上具有实质性差异。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构成专利侵权意义上的近似设计,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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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咸阳市三部门公布2024年度全市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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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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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吃了这些食品被抽检不合格

近日

市场监管总局通告

1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

结果显示

21大类食品728批次样品中

8大类食品11批次样品不合格

涉及“真康食品”油泼辣子炒锅巴

“茂腾食品”素面筋

“鼎宏食品”紫薯脆片

“万琴食品”土豆丝

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1批次

生物毒素问题

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黄金埠老胡榨油坊加工自制的花生油,其中黄曲霉毒素B1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批次

微生物污染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谭佳干调零售店销售的、标称四川阳丰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红老抽酱油,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史德民都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陕西省西安真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油泼辣子炒锅巴(麻辣味),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重庆市涪陵区易生活珍溪雲宾电商服务站销售的、标称云南省昆明茂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面筋(调味面制品),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国平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河南鼎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薯脆片,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关胜华联超市销售的、标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万琴食品厂生产的土豆丝(膨化食品),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批次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长阳铺镇湘北米酒坊销售的高粱酒,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刘百彦餐饮店加工自制的油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批次

质量指标不达标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周记榨油坊加工自制的花生油,其中酸价(KOH)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德金生鲜店销售的咸肉(腌腊肉),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龙源乘风副食超市销售的、标称甘肃省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五粮陈酿麦麸醋,其中不挥发酸(以乳酸计)含量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标准要求。

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一、黄曲霉毒素B1

黄曲霉毒素B1是一种强致癌性的真菌毒素。长期食用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造成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规定,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的最大限量值为20μg/kg。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受到黄曲霉等霉菌污染,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

二、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 2717—2018)中规定,酱油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5×104CFU/mL,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5×103CFU/mL;《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GB 17401—2014)中规定,膨化食品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4CFU/g;《调味面制品》(Q/KMT 0001 S—2021)中规定,调味面制品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4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GB 7100—2015)中规定,饼干食品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4CFU/g。酱油、膨化食品、调味面制品、饼干中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也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或储运条件不当等有关。

三、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甜蜜素,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甜味剂之一,甜度是蔗糖的40—50倍。长期摄入甜蜜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一定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白酒中不得使用甜蜜素。白酒中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违规添加以改善口感,也可能是在生产过程中与配制酒交叉污染。

四、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钾明矾、铵明矾)可用作膨松剂、稳定剂。按标准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过量摄入铝可能与儿童智力发育障碍、软骨病、骨质疏松等疾病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明矾(硫酸铝钾或硫酸铝铵)可以在油条等油炸面制品制作过程中使用,但其铝(Al)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mg/kg(干样品,以Al计)。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生产经营企业为增加产品观感、口感,在加工过程中超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五、酸价(KOH)

酸价,又称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的酸败程度。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等异味,严重超标时会产生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酸价超标的食品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中规定,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中酸价的最大限量值为3mg/g。食用植物油中酸价(KOH)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也可能是生产工艺不达标,还可能与产品储藏条件不当有关。

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长期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 2730—2015)中规定,腌腊肉制品中火腿、腊肉、咸肉、香(腊)肠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最大限量值为0.5g/100g。腌腊肉制品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被氧化,也可能与产品在储运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七、不挥发酸(以乳酸计)

不挥发酸(以乳酸计)是食醋中总酸的一种,以乳酸为主。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合格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该批次样品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18187—2000,明示生产工艺为固态发酵,《酿造食醋》(GB/T 18187—2000)中规定,固态发酵食醋中不挥发酸(以乳酸计)≥0.50g/100mL。固态发酵食醋中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发酵工艺控制不当。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

安徽、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产品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及时公开所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来源: 义乌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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