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做铝合金门窗的厂家有哪些

理财技巧 阅读 53 2024-12-10 19: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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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阳市三部门公布2024年度全市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企业风采】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简介3、公权变身"摇钱树" ——原陕西省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原科长侯福才违纪违法案例剖析

咸阳市三部门公布2024年度全市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市知识产权行政司法

保护典型案例的通告

2024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要求,加快构建“严、大、快、同”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大力实施保护举措,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查处办理了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典型意义的案件,现将具有代表性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产品侵犯实用

新型专利权利纠纷案

2023年12月,请求人陕西某型材有限公司与被请求人三原县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就“一种玻璃窗扇型材及可安装纱窗扇和玻璃窗扇”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2022565873.0)侵权纠纷,向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裁决。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结合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的《专利侵权纠纷判定咨询意见书》,确定被请求人生产安装的涉案产品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经咸阳市市场监管局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专利许可协议。2024年4月9日,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在咸阳市市场监管局主持下签订许可协议,在向请求人陕西某型材有限公司支付专利许可费用后,被请求人三原县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涉案专利的使用权。

案例二

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经销部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产品案

2024年4月24日,咸阳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汽车润滑油市场集中整治期间,在对秦都区某经销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长城”润滑油系列产品15桶;“昆仑”润滑油系列产品6桶,上述共21桶产品经“长城”润滑油、“昆仑”润滑油生产企业工作人员现场检定,检定结果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产品。随即执法人员对21桶润滑油系列产品实施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无经营资质的个人手中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系列产品共21桶,无法提供涉案产品进货台账及产品合格证明相关资料,无法查证来源。参照市场同款产品销售价格,当事人涉案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6275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系列产品共21桶。2.罚款25000元。

案例三

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1月17日,咸阳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白酒市场专项检查,对咸阳市渭城区某商行现场检查时,在其营业厅柜台内发现“国窖1573”白酒(规格:52°/500ml)共1箱计6瓶,现场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检定并出具鉴定证明书,鉴定结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执法人员当场对6瓶“国窖1573”白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无白酒经营资质个人的手中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共6瓶,无法提供合格证明及购进票据。经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及参照市场同款白酒销售价格,经执法人员核算并由当事人确认,被扣押的涉案“国窖1573”白酒共6瓶,每瓶单价950元,涉案白酒非法经营额共计570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白酒6瓶;2.罚款20000元。

案例四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中医药“老字号”

不正当竞争案

2024年1月,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向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交办线索,通过调查发现三原县丰原街八角楼精诚医药国医馆、渠岸镇大吉村同济堂中医诊所、人行街万春堂大药房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同仁堂”、“同济堂”、“万春堂”字号。“同仁堂”、“同济堂”、“万春堂”均系注册商标,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也一直被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在医药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上述医药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履行合理避让义务,其实施的混淆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常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4年3月18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将线索移交三原县市场监管局,三原县市场监管局立即采取行动制止违法行为,变更企业名称登记,并监督当事人将违法标注的牌匾拆除。同时,对全县中医药老字号经营店铺加强了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秩序公平有序。

案例五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日化品案

2018年9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郑某鹏、黄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从广东汕头购买假冒“宝洁”、“联合利华”、“阿道夫”等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产品,以上门送货、物流运输等形式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产品销售至陕西、甘肃等地。2023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郑某鹏的库房现场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日化产品,后郑某鹏、黄某被抓获归案。截至案发,二人对外销售金额共计54万余元,郑某鹏非法获利28.3余万元,黄某非法获利5万元。经审查,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某鹏、黄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郑某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8.3万元,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六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企业名称权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原告系国家大型军工骨干企业,被告原陕西某铝材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进行铝型材、工业铝材加工、生产及销售的企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仅擅自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某飞”字样,而且在其销售点门头标注“某飞铝材”,在产品标贴上突出标示“陕西某飞门窗系统”,宣传中自称“某飞”铝材并强调“做中国军工品质”。被告某铝业公司是陕西某铝材公司的授权生产方,是侵权产品的实际生产者。被告在明知原告简称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擅自使用,存在故意攀附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主观恶意明显,故陕西某铝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陕西某铝材公司在本案诉讼阶段注销,故判决其股东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例七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系“生态景观保护坡砖(平铺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陕西某景观公司系“护坡砖(四方)”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产品在外观构造、特征方面构成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根据专利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由于涉案的护坡砖是相对专业的产品,其购买者、实际使用者与普通消费者很可能不是同一个群体,各自所确立的判断标准不同。在本案中,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一般消费者”应理解为护坡砖产品的购买者,其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应作为本案是否构成近似外观设计的判断标准。对于砖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而言,四边凸起形状和锁钩形状的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影响较大。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四边凸起部分及锁钩形状部分的区别足以影响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使两者在整体视觉上具有实质性差异。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构成专利侵权意义上的近似设计,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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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咸阳市三部门公布2024年度全市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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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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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采】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简介

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

是西航集团控股的集铝型材生产和建筑装饰设计、施工为一体的大型企业。董事长田禾,总经理任树东。西航铝业公司由铝型材厂、幕墙工程公司及室内装饰工程部三大生产经营实体组成。公司现有员工490人,工程技术人员112人,职称32人,占地5000平方米,注册资金5050万。公司拥有从日本、西德、意大利等国引进的铝合金型材及门窗、幕墙加工生产线,具有生产、加工、安装等完整配套的生产能力。公司具有年产各种建筑及工业铝型材10000吨的设计生产能力、设计并加工安装各类幕墙、门窗室内装饰500000平方米的设计施工能力。西航铝业公司的主要产品有:各种规格系列的建筑和工业用隔热断桥、氧化着色、彩色喷涂、电泳涂漆等铝合金型材;单元式、点接式、全隐框、玻璃、金属板、石材等各类幕墙;推拉窗、平开窗、无框门、地弹门、自动门等各种门窗;采光顶、球形网架、中空玻璃、热弯玻璃、夹胶玻璃、橱窗、展柜、货柜和室内装饰、装修等。西航铝业公司具有国家建筑幕墙、金属门窗、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建筑幕墙和建筑装饰设计以及国家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质。首批获得国家颁发的建筑幕墙、铝合金门窗、铝型材生产许可证。一九九六年通过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二00二年五月通过了ISO9000-2000版复审。是全国建筑**企业。公司连年获陕西省企业称号,是西安市“守合同重信誉”先进企业。“西航”牌建筑铝型材、玻璃金属幕墙产品连续多年经国家权威中心检测质量合格,被中国质量协会定为“质量达标放心品牌”,铝型材产品还被中国工程建筑标准化协会推荐为“中国建材精品”。公司设计承建的西安城运村体育馆点接式玻璃幕墙和咸阳财苑大厦155系列玻璃幕墙以及杨凌创业中心外装饰工程先后荣获“全国建筑装饰奖”,西安天虹大大厦工程被列为全国科技示范工程。西航铝业公司的企业理念是“以诚为先,以信为本”。公司多年来始终以技术创新,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干一项工程,树一座丰碑,交一方朋友,开拓一片市场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不断地为客户奉献满意的产品和周到的服务。

公权变身"摇钱树" ——原陕西省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原科长侯福才违纪违法案例剖析

他来自农村,从小家境贫寒,日子过得很艰苦,和众多学子一样,通过知识改变了自己的命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科长这个职位,本应该是他一展抱负的起点,然而在贪欲面前,却成为他人生中的一个污点和仕途的终点……

从2006年6月16日至2012年2月17日,在五年零八个月的时间里,陕西省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原科长侯福才先后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2191万余元,另有308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疯狂敛财总计5275万多元。如此算来,每月流入侯福才腰包里的钱将近80万元,每天流入侯福才腰包里的就超过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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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欲如火 不遏则燎原

侯福才,1964年出生在澄城县农村,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的儿子,从小家境贫寒,日子过得十分艰苦。1985年,他从原西北建筑工程学院城镇规划专业中专毕业,历任渭南地区建设(环保)局村镇科科员、副科长,渭南市建委建筑业管理科科长、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科长。

参加工作后,侯福才想通过赚钱改变家境,先后和他人合伙经营过打字复印部、做过铝合金门窗等生意,但结局不是经营不善、收入微薄,就是草草收场,无法满足侯福才的发财梦。

随着经济的发展,渭南地区建筑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大小项目都要取得施工许可证才能开工,而这都得经他的审批。于是,求侯福才办事的人逐渐多了起来。

据侯福才供述,刚开始有人给他行贿时,他都拒绝了,因为他知道那是违法的。然而,对金钱的渴望和种种诱惑最终还是攻破了他的心理防线。

2001年11月21日,侯福才假借他人名义注册登记了“渭南市祥和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起初,他只是想借助这个公司赚些建筑企业劳务资质认证、培训费的小钱。但公司开办起来后,并没有什么业务可做,几乎是微利经营。2005年5月16日,陕西省住建厅、财政厅等五家单位联合下发文件,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要求企业进行担保,这让侯福才看到了发财的希望。

按照规定,担保人可以是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也可以是具有清偿能力的其他企业法人。侯福才自认为他的祥和公司符合“具有清偿能力的其他企业法人”这一条规定,可以通过祥和公司收取建筑企业的担保费用。而据陕西省建设厅认定,祥和公司所开具的所谓“担保合同”是无效的,仅仅是侯福才谋求私利的幌子而已。

2006年6月,某房地产公司经理找侯福才办理百合苑小区项目施工许可证,侯福才要求其先到祥和公司办理担保、咨询,交纳担保、咨询费。6月16日,祥和公司收到了3万元款项。6月28日,侯福才给百合苑小区办理了施工许可证,这是侯福才的第一笔受贿金额。

对自己熟悉的建设单位,侯福才会直接告诉他们到祥和公司交钱办理担保,再办施工许可证。对不熟悉的单位,他会以资料不全需要补充为由,要求其到祥和公司交钱办证。渐渐地,渭南建筑行业慢慢形成了“到建管科办施工许可证要到祥和公司交钱”的“潜规则”,祥和公司的业绩因此节节高升。

忘乎所以 敛财不择手段

最多的一次,侯福才先后5次向某房地产公司索取了共计319.1万元。

2007年2月初,某房地产公司找侯福才办理其公司开发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侯福才以需要办理担保咨询服务为由,要求先给祥和公司交纳担保、咨询费后再办证。对方深知不按照侯福才的意思办就拿不到施工许可证,遂分多次给祥和公司转账共计319.1万元。

侯福才索贿几乎到了疯狂的程度,就连学校、医院、福利院这些单位也不放过。2008年5月,渭南学院办理学生公寓楼等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先后两次给祥和公司交了5.3万元。2009年5月,渭南市一中学办理学生餐厅项目施工许可证,侯福才照样要求给祥和公司银行账户转款2.3万元。2011年初,临渭区一医院为了顺利拿到其医院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给祥和公司交纳3万元费用。2009年7月,渭南一家儿童福利院为开发康复综合楼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给祥和公司转款5万元。

2010年,渭南市城乡建设局更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后,侯福才即给局里打报告更换建管科印章,但局里未能同意,他就找人在街上私刻了“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专用章”。据知情人透露,侯福才因病在北京住院期间,也不忘怀里揣着这枚“公章”,建筑商则怀里揣着“银子”进京求他盖章。

2007年到2010年,祥和公司一直未按规定年检,渭南市工商局于2011年5月12日依法吊销了其营业执照并通过报纸进行了公告,但侯福才仍利用祥和公司为自己敛财直至案发。

侯福才在通过祥和公司疯狂敛财的同时把自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忘得一干二净。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缴纳“两费”即“劳动统筹费”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未缴纳相关费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侯福才所在的建管科是“两费”收缴的最后一道关口,侯福才为了牟取私利,故意放弃监管职责,明知道这些单位没有缴纳“两费”,但只要对方向祥和公司交纳所谓的担保、咨询服务费,就向其发放施工许可证。也正因为他的放任,国家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根据渭南市住建局提供的资料,仅2010年、2011年两年,渭南市未缴“两费”共计近一个亿。

法网恢恢 百般遮掩终被抓

钱越来越多,侯福才也变得更加谨慎。

他要求负责收钱开票的人,不做财务记账、不留底根,并将通过祥和公司索取的款项转至其姐夫杜某、外甥女婿夏某等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最终据为己有。

2012年3月,国内数家网络媒体以“渭南亿元建设规划费流失,施工许可证遭‘潜规则’”为题曝光了相关问题。与此同时,中央纪委、陕西省纪委监察厅也都接到了群众的实名举报。

群众的举报和媒体的关注,引起了省纪委监察厅、省检察院、省住建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高度重视,按照领导批示,联合组织了调查组,或秘密、或公开进行调查。

2012年3月15日晚,侯福才上网浏览新闻时无意间发现了渭南建设规划费流失的负面报道,当即吓出了一身冷汗,赶忙打电话叫夏某来商讨对策,随后找到中间人,花了数十万元删帖,可今天删了这里,明天又从那里冒了出来……事情发展到这一步,侯福才隐约预感到将要发生的一切。

2012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侯福才的授意下,夏某将祥和公司所有票据、印章、合同以及电脑资料全部整理后,装了5个蛇皮袋子,分两次用小车拉到滨河大道南端废弃的空地里,焚烧销毁。

接着侯福才把自己投资开发的渭双花苑项目建设中40%的股份近2000万元转让给了别人,然后伪造了几十份借款合同及借据,编造自己大量资金均为借款,称自己一次就借了李某1800万元,而事实却是侯福才给多人借出大量现金,并将借据交由自己的嫡系亲属保管。接着,侯福才开始大量转移资金,仅在长安银行渭南解放支行,就用杜某的身份证开了16个账户,存入了大量现金。

陕西省纪委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一开始,调查阻力很大,侯福才极不配合,甚至连祥和公司的工商资料都看不到。侯福才的故意隐匿,给案件的查办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仅仅是各家银行间的协调就花费了很大精力。

在办案人员调查期间,侯福才对自己以权谋私非法敛财的事实不以为然。他狡辩说,在祥和公司收取的钱又用于建管科各项费用的支出。那么祥和公司所收取的费用真的是为住建局收取的吗?渭南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祥和公司和市住建局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住建局没有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成立该公司,也没有委托祥和公司承担局内一切业务。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2年4月9日,侯福才被陕西省监察厅要求交代问题,接受调查。6月21日,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对侯福才依法逮捕。7月27日,侯福才由省公安厅执行逮捕。2013年10月25日侯福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侯福才当庭翻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上不认可,拒不认罪。

不管如何狡辩,事实终归大白于天下。在大量证据面前,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一、被告人侯福才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依法扣压、冻结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罗同乐 记者 叱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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