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讨债9年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领导是对方亲兄弟
来源:中国之声
(原标题:山东一企业讨债9年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领导和欠钱企业负责人是亲兄)
据中国之声报道:诚信建设万里行,我们再次聚焦法院执行难。事情要从十年前说起。一家名为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筑公司承接了山东省青州市平安大厦的施工工程。按照约定工期,他们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盖好了房子,但却用了九年的时间讨要剩余的工程款,甚至对簿公堂都没有解决问题。
从法院一审、二审到发回重审、再二审……明明打赢了官司,可原告就是拿不到胜诉的工程款。与其他执行案件不同,这起执行案件并不是没有钱可供执行,而是应执行的3500多万剩余工程款,一直封存在法院账户,无法执行。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讨要回工程款如此艰难?
完成所负责范围建设,却没有得到足额工程款
陈华明是负责山东青州平安大厦建设的项目负责人。10年前,他所在的公司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后简称浙江博元)与浙江金华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简称金华嘉华)签订合同,从金华嘉华手中承接了山东青州平安大厦项目,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金华嘉华的实际职责由青州市佳华置业有限公司(后简称青州佳华)代为履行,也就是说,之后工程中沟通的双方为浙江博元和青州佳华。
陈华明:“09年6月初承接的工程,做了一年多的工程,讨了九年的工程款的债,到现在为止,它50%的工程款都没有付给我们。”
根据浙江博元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及《青州市平安大厦工程承包补充协议》显示,浙江博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所负责范围内的建设,却没有得到足额的工程款。无奈之下,2013年9月,浙江博元把金华嘉华和青州佳华起诉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剩余工程款。
陆晓东:“从潍坊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一审重审,结束之后对方公司又上诉,后来在2016年的时候,山东省高院进行了最终的判决,判决我们胜诉。胜诉之后,对方公司又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他们又向山东省检察院申请,要求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检察院最后不支持。”
官司前后持续了3年,同一个工程项目、同样的原告被告,几乎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走了一遍。2016年12月17日,山东省高院民事判决书显示,这场官司的结果是维持原判,原告浙江博元胜诉,被告金华嘉华和青州佳华向原告支付包含利息在内的工程款约3500万元,并驳回了青州佳华提出的浙江博元工期延误的主张。陆晓东说,没想到的是赢了官司,他们反而收到了一张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执行通知书。
陆晓东:“叫我们向青州佳华支付工程款的本金和利息。”
胜诉的工程款无法得到执行,是否与亲属关秀密不可分?
2017年的夏天,浙江博元收到了一份盖有山东省潍坊市中院公章的执行通知书,落款日期是2017年7月24日。通知书显示,2016年4月26号,由潍坊中院做出的潍民一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浙江博元起诉青州佳华的一审判决生效。蹊跷的是,执行通知书是让浙江博元向青州佳华支付工程欠款本金和利息。潍民一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的胜诉方,明明是浙江博元,支付欠款的是青州佳华,通知书却弄反了原被告。上周,中国之声记者联系了这份执行通知书的联系人——潍坊市中院执行一庭庭长马怀国,并未得到正面回应。
马怀国:“等我再了解一下情况好吧,这么长时间过去了,我调出卷宗再看看。”
抛开这一错误执行通知书的插曲,为何已经胜诉的约3500万工程款至今还无法执行?浙江博源法务部经理陆晓东告诉中国之声记者,在官司尘埃落定之后,他们曾向潍坊中院申请过执行,中院的工作人员称无法执行的原因是,浙江博元起诉青州佳华的案件胜诉后,青州佳华又数次在山东青州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浙江博元,山东青州法院因此申请了财产保全。
陆晓东:“我们去领(3500万执行款)的时候,收到了(青州佳华)一个1900万的(讼)案子,就拿不走这钱,拿不到钱之后我们就回来,我们要求3500万中除去被诉讼的1900万,剩余的1600万支付给我们,我们又写了个申请,又递交了这份申请之后呢,我们又收到了一个1600万的诉讼。”
两份诉讼标的额正好覆盖了浙江博元要求执行的3500万工程款,浙江博元只能寄希望于案子尽快开庭,胜诉后拿回工程款。2018年8月30日,青州佳华对浙江博元发起的1900万诉讼案经过青州法院一审、潍坊中院二审后,浙江博元胜诉。但让陆晓东没想到的是,他们又迎来了青州佳华新的诉讼。
陆晓东:“胜诉之后我们去拿1900万的时候,又来了一个1800万的案子。”
这让浙江博元感到十分不解,只要自己一申请执行就会收到诉讼,而且提起诉讼到被法院受理,走完所有流程,只有短短几天。二是青州佳华的诉讼理由,无论是称浙江博元工期延误还是未提交全部的竣工资料,这些都在此前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里被驳回。
无奈之下,浙江博元把此事反映给了山东省政法委举报信箱,得到了相关部门的督办。山东潍坊市中院也在今年1月25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原告青州佳华的经理和青州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系亲属关系。根据相关条例,青州法院应实行回避,不能对相关案件行使管辖权,相关案件移交山东潍坊临朐县人民法院审理。这一关系,案件当事人也向青州市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房德泉所证实。
当事人:“是亲兄弟关系吧?”
房德泉:“嗯嗯,是啊,对啊。”
陆晓东认为,自己胜诉的工程款无法得到执行,和青州佳华与青州法院院领导存在的这一亲属关系密不可分。虽然目前案件已经移交到临朐县法院进行审理,但3500万的胜诉工程款能否得到执行、何时能够执行仍是未知数。
记者在工作日数次拨打青州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王江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青州佳华的诉讼理由在此前就被已生效的民事判决驳回,为何还能屡次立案?案件何时能有个结果?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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