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八、公司章程制定规则与修改规则的分界点-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是什么的权利

银行理财 阅读 93 2024-11-08 11:13:03

公司章程同制定规则向修改规则转变,实质上股东个人意志向团体意志的转变。那么,公司章程制定规则与修改规则的分界点在哪里呢?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日是规则分界点。在此之前,公司还没有成立,公司章程仍然体现的是个人意志,还没有体现团体意志。如果在此之前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仍然需要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

2.对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日为规则分界点。在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之日后到公司成立之前,如果需要修改章程,应当召开创立大会,对章程修改需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在公司成立后适用章程修改规则。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两种规则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很好区分,难的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两种规则交叉使用问题,有时难以区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一些涉及特定股东特殊权利、义务的赋予或者减少特殊条款制定规则的效力,一直延续到公司成立之后,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不一致、股东持股比例与分红权比例不一致等情形,这些条款记入公司章程,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一些判例,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关于深圳启迪公司与郑州国华公司、开封豫信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公司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的判决,告诉了我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公司章程条款的制定规则,并没有说明这一条款的修改规则。

现在,公司章程修改规则有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的倾向,比如股东会会议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作出决议,将股东出资期限提前,法院认为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因此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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