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公司章程是什么-控股公司章程

理财产品 阅读 91 2024-11-08 11:11:54

关于公司章程主要有“契约说”、“自治法说”、“法定说”三种学说。

契约说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设立、治理、运营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致性的意思表示,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

自治法说认为,公司章程不单是创始股东合意的结果,更是对公司内部各种利益主体进行约束和规范的具有一定稳定性、强制性的自治规范。

法定说则偏重于公司章程的强行法属性,认为公司章程内容是包括公司法在内的强行法的体现。

三种常说从不同的角度定义了公司章程,都有道理。契约说是从公司章程的形成过程考察得出的结论,英美法系大部分学者主张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契约,经济学家甚至提出“合同公司”的理论。自治法说即考虑了公司章程的形成,又考虑了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基本准确地定义了公司章程的本质。法定说过分地强调了公司章程内容中的强行法内容,从本源上忽视了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

法定说中还分三种学说,即权利法定说、宪章说、秩序说。其中宪章说最为有道理。宪章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者为实现公司设立目的而为公司内部组织和管理活动所制定的根本性、纲领性制度。

公司章程宪章说是借鉴国家治理行为中“民主宪政”理论的一种类比性说法,而这正是公司章程的根本特征。

我在1215年英国《大宪章》时,曾对法律是谁的法律进行思考。法律分为两种,一种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共同协商制定的法律,法律是双方的契约,双方都愿意遵守。另一种是统治阶级为被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统治阶级要求被统治阶级遵守,但自己不一定遵守。

契约精神之所以重要,是基于第一种法律。“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可以进”,从根本上说不是法律对王权的限制,而是国王负有遵守契约的义务。

从起源上考察,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是通过契约的形式形成的,之后通过民主的方式修改的。这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制定规则和修改规则。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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