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虚拟货币国家?有什么好的虚拟货币投资?

常见问题 阅读 128 2024-10-16 1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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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除了比特币,其它虚拟货币也是靠挖矿产出的吗?
  2. 有什么好的虚拟货币投资?
  3. 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犯罪?开设交易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4. 明知道虚拟币风险高,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投资虚拟币呢?

除了比特币,其它虚拟货币也是靠挖矿产出的吗?

虚拟货币是怎么做出来的?

在很早的原始商业行为当中,代币(金属硬币)使用的效率很高,方便交易结算。这个时候谁手里有硬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硬币被赋予了货币结算的价值,这个时候的代币使用范围仅限于一城一地。

但是商业行为会自动扩大,马车、轮船的发明使得全世界可交易的范围越来越广,这个时候硬币因为其自身重量的关系,成本变得越来越高。直到9世纪纸币诞生以及银行的诞生,使得前往不同地域的商人直接持有该银行的票据便可取款。这也是支票的来源。

随着全球化商业行为越来越多,票据因为商业范围的扩大,所以国家与国家之间也签订了协议,支持票据的合法性。直到如今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我们可以随时随地用智能手机进行点对点、人对人的交换各种信息和服务。这个使用使用某种特定货币进行结算反而极为不方便。这种需求催生了很多巨头的电子货币专业支付服务。例如中国的支付宝、微信、苹果的ApplePay等。

但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电子货币的价值不尽相同,所以电子货币只能在一个国家内部进行交易结算。如今互联网使得全球国家变成了地球村,这个时候就需要一种所有人都能认同的信用货币来做结算,这是就信的数字货币,加密货币应运而生。

虚拟货币存在的意义与价值

虚拟货币的出现弱化了政府在经济(主要是货币政策)上的作用,政治对经济没有了决定性的支配权,听上去有点儿不可思议,而且政治上应该是不允许的。也许虚拟货币曾经遭到的来自各国政府级别的抵触就是基于此吧。

不过现在各国政府对虚拟货币的态度已经有所缓和,到底是真正认可了这样一种全新的货币形式呢,还随着时间的流逝发现仅仅需要在名义上认可其存在而实际只将其认知为一种简单的金融衍生物。

能否真的成为名副其实的货币最重要的还是要看普罗大众对其的态度,如果绝大多数人认可其为货币,并接受以其为有价值的交易对象。那么它就是货币,具有货币属性和其职能。如若不然,其只是一串没有意义的数字。从这个角度看虚拟货币更像一个哲学概念。这也能说明为什么很多人在不遗余力的鼓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有些像中国的成语“三人成虎”。

优缺点:不会产生政府滥发的情况,必须依赖互联网及P2P技术,如果某天网络瘫痪则比特币将不能继续使用。2014年,位于中国东北的某比特币矿厂的情况,“每月电费40万人民币,全天候24小时工人三班倒,2500台机器,每秒2300亿次哈希计算(230Gh/s)。”好像更符合中国人的“投资(机)习惯”。

投入了很多时间、金钱在做一件事,然后把这件事包装成一个很牛的东西,让后被许多人追捧,最后掌握这件事主动权的人,或者拥有大量这种东西的人就会成为最大赢家,赚的盆满钵满。普通参与者越来越多地被当成“韭菜”。起码从最原始的想法考虑,既然拥有了这个东西,起码不会让它的价值下跌。

总之,“虚拟”的重要是在于它的内在价值问题。也就是说,虚拟货币代表的价值,与一般货币代表的价值具有怎样的联系与区别。货币问题是现代性范畴的问题,虚拟货币则是后现代性范畴的问题。二者的不同是我们当前也是日后需要关注的问题。

有什么好的虚拟货币投资?

在打算对虚拟货币进行投资之前,一定要对虚拟货币的来龙去脉和它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进行深入的了解。

虚拟货币包括两类,一类是有发行中心的网络社区虚拟货币,譬如Q币、Amazoncoin等;一类是基于密码学和P2P技术的去中心化的数字加密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两类虚拟货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网络社区虚拟货币实质是发行方的负债,主要面临信用风险(虚拟货币无法购买或购买到足量对应商品或服务)、技术风险(虚拟货币被盗)和非法交易风险(小额、网络赌博)等,其监管可以参照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数字加密货币主要面临信心风险(数字加密货币缺乏信用支持,一旦持有人对其缺乏信心就一文不值)、技术风险(虚拟货币被盗)和非法交易风险(大额、洗钱、恐怖融资、避税)等。数字加密货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是一种高效低成本的价值传递及金融交易技术,有望提升金融业效率,因而需要通过监管实现效率与安全的统一。

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均将数字加密货币市场纳入了监管,针对不同应用定位存在三大监管模式,欧洲、日本的“货币发行业”、香港、台湾地区的“类银行业”以及美国的“货币服务业”数字货币。其中以欧洲、日本为代表的“货币发行业”监管模式,将数字货币的发行视为是一个单独的行业,侧重于对数字货币发行机构进行审慎监管。相关政策包括欧盟的《电子货币指引》和《支付服务指引》、英国的《电子货币管理条例》、日本的《预付式证票规制法》等。欧洲央行认为发行数字货币在某种程度上等价于吸收存款,并且是基于信用经营,具备较强金融业的特征,设立专门的数字货币发行机构,单独颁发专门的牌照,对其执行比银行业金融机构更为宽松的监管;以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类银行业”监管模式,将数字货币视为储蓄性的银行业务,允许且只允许商业银行或存款公司发行数字货币。相关政策包括中国香港的《多用途预付卡发行申请指引》、中国台湾的《银行发行现金预付卡许可及管理办法》等。香港规定只有持全牌照的商业银行和经过特别批准的存款公司才能发行多用途预付费储值卡;以美国为代表的“货币服务业”监管模式,将数字货币视为是非储蓄性的货币服务业务,同时允许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参与,侧重对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相关政策包括《统一货币服务法》、《电子货币划拨法》等。美国各州根据《统一货币服务法》相继出台了适用本州的非金融机构从事货币服务的相关法律。金融机构类发卡者则受到联邦一级的监管,并且必须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其所发卡的金额购买保险。

目前国内数字货币发行和交易层面,多发生在场外市场。中国对这些数字货币的监管,应当结合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交易平台建立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反洗钱上报制度和客户识别制度,建立数字资产发行方和销售方的注册制与信息披露制度,从而预防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

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犯罪?开设交易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9月24日10部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些业务活动包括法币交易,币币交易、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业务,而这些业务活动基本涵盖了发币行为、交易行为、衍生品投资等等,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虚拟货币投资或者交易行为,都会被认定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10部门通知的第四条,就会和第二条内容产生内容矛盾。新通知的第四条是对参与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其提到,任何主体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该规定的意义在于,警告相关投资风险,但是如果不违背公序良俗,即相关投资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有效。

但是有观点认为,如果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所有的币币交易、法币交易行为都是非法金融活动,这种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谓的投资行为,也应该包含在这种币币交易或者法币交易行为内,也属于一种非法金融活动,既然属于非法,那自然应该是无效行为,而不能观察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有观点就认为该两条规定存在内容上的矛盾之处。

笔者认为,这两条并不存在矛盾,以上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分清第二条和第四条内容针对的主体或者行为模式。

仔细阅读新通知原文和央行相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第二条针对的是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所谓业务活动,是指个人或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工作或者商业行为。这种业务工作一般是以此为业的,有计划地、持续的、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与之对应的概念是偶发性的交易活动或者其他偶发性活动。而与之对于的普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的行为,则具有偶发性,业余的,非计划性,低频次的投资交易活动。类似于股票市场中的散户和机构投资者的区别。散户一般利用零散的时间和金钱进行个人投资活动,而私募、公募类的投资者,则是以此为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盈利性商业活动,散户不需要持有相关营业证照,而机构类的投资者一般需要相关的经营许可。

对于此问题,相比于2017年的七部门94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对于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仅仅限于代币发行融资这一种活动,但是2021年92410部门新通知,则将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范围扩展到几乎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发行、交易活动,未来可能还是进一步把去中心化金融的智能合约也纳入其中,比如相关借贷、质押、存储等等活动。

2.虚拟货币交易所的非法经营定性路径基本明确

期货合约业务是明确的入罪红线,触碰必刑

此前94规定中,所有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但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相关罪名问题,只是在代币融资发行中,提到的涉嫌犯罪有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

而在最新的924新通知中,对于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罪名的列举,增加了一个非常不同的罪名即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而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此处的“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并不高,犯罪金额达到30万即可刑事立案。

而在924的新通知中,通知所列举的法律依据,相比94规定,也增加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是因为,当前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不仅仅会提供币币交易等信息中介服务,也会提供数字货币投资的保证金投资合约投资业务,衍生还会有相关融资融券等金融业务,这些业务,一旦涉及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就可能被定性为开展未经批准的期货业务,一旦金额达到30万以上,就涉嫌非法经营罪。

3.非法经营罪的另一个路径:擅自开设金融类业务交易所

现实中,还有一类交易所,只提供otc交易服务,不提供其他任何合约或者其他区块链金融服务,是否就不会涉嫌非法经营罪了?

目前来看,答案并非如此乐观。

而本次新的通知中,依照的法律法规文件比较引人注意的还包括《国务院关于清

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其中,《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规定“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而一旦开设交易所提供了数字货币的交易服务,如果面向中国境内客户,那种服务就属于一种非法的金融服务活动,这类交易所就应该获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一旦没有获得批准,就属于违法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属于违法国家规定,如果打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该类开设交易所提供非法金融服务活动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逻辑基本形成。

当然,根据当前最高法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有关答复,要求对于没有明确司法解释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件逐层上报最高法定性。而从当前的政策环境和监管态势来看,最高法的答复如何,相信读者自己心理会有相关的衡量。

明知道虚拟币风险高,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投资虚拟币呢?

我是戴钢盔的zzz,我来回答。

一、坚信这是大势所趋

一部分人之所以投资虚拟货币,就是因为从理论上分析,他认为这是数字经济时代发展的必然方向,正如同现代社会需要货币是一个道理,虚拟货币也就是数字时代的贝壳、白银、黄金、美元,代表了未来发展的趋势。既然代表了大势所趋,那就花点钱,买个“大势所趋”。虽然现在看起来风险较大,但从长期的发展趋势来看,应该是有投资价值的,于是为什么不投资呢?

二、因为喜欢亦步亦趋

这是相当一部分人投资虚拟币的原因。一方面是受周围朋友或者是网络上的满天飞的信息影响,而且看到周围也有人在投资这方面,无论信息真假,听到的或者是看到的,确实有人通过这方面的投资获得了收益,甚至是暴利,于是也有了通过这个发财的梦想。

正如同曾经买股票、买房等等,看着周围的人买了,总觉得这应该又是一次发财的机会。

三、因为坚信富贵险中求

实际上,很多人之所以投资虚拟币,就是看中了它的风险高,因为这部分人坚信只有高风险才有可能高收益。虚拟币背后存在的风险,往往也能够看到的,但是总感觉凭借着自己曾经类似的经历或者是经济上的实力,或者其他的一些我们不知道,而他自己认为超出于一般人的各种实力,坚信自己不会是机遇最差的那个。更何况,在高风险中,万一赢了呢?

四、希望给自己一个改变现状的机会

每个人的情况不同,还有一些人,也许被生活已经逼得感觉到自己是“走投无路”了,或者是因为其他的原因,感觉这也许是让自己能够获得财富翻盘的机会,通过这样的一个机会,让自己能够实现暴富的机会,反正赌一把了。

做自己熟悉的领域,干自己熟悉的事情,挣自己有把握的钱!

关于本次投资虚拟货币国家和有什么好的虚拟货币投资?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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