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修订券商两类子公司业务规范直投业务迎来春天

理财经验 阅读 42 2024-09-05 10:16:47

中证协修订券商两类子公司业务规范 直投业务迎来春天

中证协修订券商两类子公司业务规范 直投业务迎来春天

摘要

3月17日,中证协下发《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并向各家券商及另类、私募子公司征求意见,反馈时间至3月23日。自去年以来,证券行业各项利好频繁落地。这一次,券商直投业务迎来春天。

3月17日,中证协下发《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并向各家券商及另类、私募子公司征求意见,反馈时间至3月23日。

从修改内容上看,修订意见稿在整合现有监管及自律要求的基础上,适当优化另类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完善另类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制度基础。此外,中证协还允许两类子公司申请加入协会,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两类子公司业务规范重订

回顾此前情况,自2007年至2016年,券商直投业务经历了证监会试点审批阶段——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阶段——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双重监管等多个阶段。

2016年底,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原有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废止。券商私募子公司和另类子公司也因此开始分道扬镳,各自走向相互独立的专业化经营方向。

针对此次修订背景,中证协指出,截至2019年底,另类子公司与私募子公司基本上完成下属机构清理,合规风控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证券公司通过进一步加强另类投资和私募基金业务,进而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愿望日益迫切。基于此,中证协对两份业务规范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另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精神,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中证协也对此进行了相关修订。在修订后,另类子公司和私募子公司均可自愿申请加入中证协,成为协会普通会员,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明确二级子公司设立

在私募子公司管理规范的修订上,中证协主要是对此前下发的两期《关于证券公司子公司整改规范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进行整合,主要是对私募子公司设立二级子公司的业务规范进行确认,并取消设立二级子公司需向协会备案的要求。

在二级子公司的问题上,修订稿规定,私募基金子公司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可以下设子公司;且应持有该二级管理子公司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下设多家二级管理子公司的,子公司间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

虽然二级管理子公司不得再下设子公司,但在业务开展中有需要时,经向协会备案,仍可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不具备私募基金管理资格,仅可开展备案内容范围内的活动。有业内人士点评,这一规定在完善监管规定的同时,更保障了金融业务的灵活性。

另外,修订稿进一步明确私募子公司及二级管理子公司人员配备要求,其中,具有5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高管不得少于2人,2年以上相关经验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投研人员不少于3人,且需具有专门的合规风控人员。

事实上,对于头部券商而言,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已成为重点发展领域。清科研究中心发布的2019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50强榜单中,中金资本、金石投资、海通开元、东证资本等头部券商私募子公司均在榜单20名之内。

北京某大型券商业务人士指出,与市场上其他PE机构相比,券商系私募在资本实力、投资策略等方面仍略显逊色,但券商系私募仍具备强大的资源优势,包括可有效利用母公司强大的研究团队、分支机构触角深入开发地方市场机遇等。在业务开展中,券商私募子公司可在提供投资后持续引入活水,提供资本服务和产业资源,打造一站式服务。

优化另类子公司业务范围

在2019年科创板市场从无到有、蓬勃发展之际,券商另类子公司作为券商跟投制度的重要参与者,也在去年迎来了属于自己的高光时刻。

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在目前已上市的91家科创板上市企业中,共有33家券商子公司进行了跟投,合计跟投金额高达38.79亿元,在稳定科创板市场、促进合理发行定价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基于此,在此次修订中,《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另类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制度基础。同时,另类子公司也可以将跟投持有的科创板股票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开展转融券业务。另类子公司根据监管要求被动参与境内交易所股票战略配售的,不受投资+保荐禁止条款的相关限制。

在券商另类投资尚未严格规范之时,其投资领域相当广泛,衍生品、量化投资、股权质押融资等均有参与,部分活跃公司甚至涉及房地产融资、艺术品、红酒等领域。不过,在此前直投行业整改之际,另类子公司投资业务范围也相对受限,行业活跃度下降。

在此次修订中,另类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得以优化,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经母公司制度明确的自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范围;二是属于母公司自营范围但未实际开展的业务或能划分投资特征的业务种类;三是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的基础上投资的衍生品、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股票等其他标的;四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这也意味着,在跟投之外,券商另类子公司有希望开拓新的市场机遇。某资深投行人士指出,科创板虽然提供了弯道超车的机会,但也并非全无风险,部分跟投已出现浮亏。在各家券商纷纷新设、增资另类子公司之时,作为此前券商直投业务的重要部分,券商另类子公司仍需寻求自身独特的发展路径,结合自身资源禀赋,不断提高专业投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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