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理财第七版(公司理财第七版刘章胜项目四课后答案)

银行理财 阅读 35 2024-05-30 09:59:49

财经网金融讯 12月30日,为促进我国理财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序规范理财市场相关行为惯例,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自律规范》)和《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切实发挥理财行业自律管理职责。

《自律规范》是中国银行业协会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发挥自律组织作用、规范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是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主动担当作为的实际行动。《自律规范》包括总则、自律约定、自律管理、附则等部分,内容涉及经营理念、内控管理、风险管理、理财销售、市场环境、行为规范、信息披露、产品导向、发展养老产品、社会责任等方面,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自律制度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将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履行理财业务自律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行为准则》属于理财业务自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自律规范》实施相关自律管理工作。由于许多投资者在做出理财产品投资决策时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重要参考,规范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将有助于充分反映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强投资者对产品性质和特点的判断,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务特征,因此,制定《行为准则》意义重大。《行为准则》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展示定义、目标导向、管理责任、一般规定、展示要求、一致性要求、豁免情况、实施情况等部分,并设置了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相关机构应逐条对照、积极整改。正式实施后,中国银行业协会将开展专项自律检查工作,并对各机构遵守《行为准则》情况进行评价与处理。

下一步,中国银行业协会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推动理财业务自律管理体系建设,持续完善相关细则和行为规范,不断加强自律管理和相关工作督导,切实保障理财行业稳健、有序发展。

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银行理财业务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理财业务政策法规、《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等规定,经中国银行业协会相关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开展理财业务应以依法合规、自律诚信、公平竞争、合作共赢、自我约束、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行业诉求以及理财业务发展实际,研究制定相关理财业务自律细则。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地方银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的全体会员单位,以及经过监管部门批准开展理财业务或销售理财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坚持理财业务“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业务本源,坚持“合规经营、诚信尽责、专业运作”的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践行普惠金融实践,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共同构建良好市场生态,不断助力资管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坚持将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形成合理制约、相互监督、切实有效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七条 建立健全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制度,标准化筛选流程,做好严格资格审查和严谨尽调工作。完备投资授权机制,在投资端和交易端采取隔离措施,有效降低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风险。

第八条 做好理财产品的压力测试,建立并执行内部应急预案,做到对理财产品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的持续监测和及时处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稳健、净值计价公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十条 坚决杜绝理财业务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行业乱象,毫不松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第十一条 在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则、合作协议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打破刚性兑付,不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

第十二条 注重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投资者深化对理财产品的理解,培育投资者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共同反对违规宣传、销售误导、诋毁同业、虚假估值、承诺收益、利益输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行为。

第十三条 注重强化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道德,保持诚信和尽责,坚决反对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理财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等。

第十四条 强化信息披露,注重披露信息的易懂性和易得性。通过合法披露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产品信息及风险提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产品特征和资产投向,提升银行理财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 根据投资者的偏好和特征,推出高质量的理财产品,切实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避免引起市场大幅波动。以客户利益为根本,努力为投资者创造长期价值。

第十六条 强化养老保障,丰富养老产品供给,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培育长期价值投资理念。

第十七条 着力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服务体系。深化理财产品的普惠性、人民性特征,深入了解新市民等特定群体的理财需求,完善相关产品服务体系,强化服务深度。

第三章 自律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同地方银行业协会(同业公会)负责理财业务的自律管理工作,组织对各机构遵守规范的情况进行自律监督检查,各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作机制,统筹负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地方银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协助开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自律管理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受中国银行业协会指导,并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报备。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地方银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信息收集。收集违反自律规范要求的问题线索,掌握行业动态。

(二)风险监测。持续监测理财业务可能违反自律规范要求的风险领域。

(三)情况核实。通过定向约谈、调查、检查等方式确认相关信息真实性。

(四)做出自律决定。根据核实情况,研究决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五)信息共享。与监管部门共享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对外公布线索收集渠道,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的问题线索。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对各机构遵守规范情况进行评价与处理。

(一)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二)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单位进行褒奖,对违反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三)对于违反自律规范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经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

一、为进一步促进理财行业健康发展,形成更加公平、合理、有序的理财市场环境,充分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在选择展示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时加强行为规范,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等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制定本准则。

二、本准则适用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销售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等销售机构,以及委托其他机构销售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等管理人。

三、本准则所称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是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的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

四、展示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应当有助于反映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强投资者对产品性质和特点的判断,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务特征。

五、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应当对本机构理财产品在不同销售渠道和宣传销售文本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承担管理责任,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已尽管理责任而代理销售机构不予配合。管理人应当独立制定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不得利用行业地位、渠道优势等影响其独立性。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配合管理人落实本准则相关要求。

六、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应严格区别于预期收益率,不具有约定收益的涵义,禁止以业绩比较基准直接替代或实际替代预期收益率,禁止在销售活动中以预期收益的概念误导投资者,禁止通过调节收益等方式变相实现业绩比较基准。

七、如理财产品中使用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在销售文件中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并由销售机构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业绩比较基准信息,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销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获取。

八、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应科学合理、清晰易懂,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语言文字。不得单独使用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也不得突出使用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禁止出现与其风险特征明显不匹配的情况。

九、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应醒目显著,不得采用缩小字体、模糊色彩、缩减省略等方式影响显著性。应紧跟业绩比较基准固定数值、区间数值或指数加权等列示部分,于显著位置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以及“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等涵义的文字性提示。

十、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测算依据或计算方式应简洁明了。对于过于复杂的算法,应在展示时做出详细解释说明,在销售过程中提示投资者予以关注。

十一、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可在多种销售渠道和宣传销售文本中展示,同一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销售渠道和宣传销售文本的展示应保持一致。

十二、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应根据市场研判、投资策略等情况,审慎决定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事项,如确需调整,除应通过常规展示方式向投资者充分、醒目披露调整信息和原因外,还应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时履行向理财产品持有人的告知义务。原则上,业绩比较基准展示应保持连贯性,不得取消或停止展示,不得在理财产品封闭运行期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十三、如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应合理制定相关展示规则。过往业绩的展示应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变更展示规则,不能片面夸大或刻意选择性展示,避免对投资者造成误导,维护公平竞争的行业环境。

十四、监管机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本准则经中银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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