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4月起中山港货物港务费征收减半中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理财品种 阅读 52 2025-03-01 11:24:55

记者从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了解到,从今年4月1日起,中山港货物港务费将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优惠政策实施后,中山港货物港务费将按照规定标准征收的50%执行。此举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经中山市政府同意作出,目的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物流成本,提升中山市港口竞争力,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合作。该举措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根据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港口政企分开后,经由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先由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还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执行这一优惠政策后,货物港务费将按照规定标准减半征收。该货物港务费免除举措适用于经由中山港(沿海港区、内河港区)吞吐的货物和集装箱。货物包括散杂货、件杂货、集装箱、危险货物等,比如煤炭矿石、粮食、石油化工品、钢材、水泥、商品汽车、河沙(碎石)、集装箱、危险货物等。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雷海泉

【作者】 雷海泉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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