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花1200万买房,送2车位6年后进去一看彻底怒了……

理财产品 阅读 121 2024-12-11 13:45:13

来源:滨江区人民法院、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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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先生是杭州滨江某小区的业主,平时,一家人都在永康做生意,滨江的房子一直空置着。

去年年初,雷先生打算装修入住,可进了小区却发现,自家门前的两个车位被别人给占了。更让雷先生生气的是,对方称这两个车位是他花钱合法买来的,并且已经用了一年多了。

花1200万买了套270平米的房,附送车位

一年后却成了他人的

“绝对不可能的,这事说不通!”雷先生称,2013年,他花了1200万元买下这套270平的房子,当时开发商承诺买房就送两个车位。签合同时,其中就有一份《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可“巧”的是,对方车主也拿出了一份合同,合同是2018年底签订的,上面显示开发商以52万元的价格,将两个车位出售给了他。

怎么会有两份合同?同样的车位还能二次售卖吗?

雷先生去找物业了解情况。物业查询后确认,原本赠送给他的两个车位使用权已于2018年12月29日转让给他人。

按照物业工作人员的说法,这是因为雷先生5年来都没有交过车位使用费,所以开发商按照规定回收车位,转卖给了别人。

没交使用费,开发商有权回收车位么?

雷先生坦言,之前的确因房屋结构和质量问题和开发商有过一些纠纷,导致没有及时交费,但他并不认可对方据此回收车位的行为:“车位使用费我可以随时补交,但两个车位卖卖几十万元,这个损失怎么算?”

事后,雷先生试图和买主协商,能不能换两个车位,对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开发商也曾提出另外补偿两个车位给雷先生,但他认为,被转卖的这两个车位正对着自己房子地下唯一的出入门,现在对方停着车,阻碍了自己进出,装修运送材料都很麻烦,也不同意。

多次协商无果,雷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法院。

法院:格式条款未遵循公平原则,无效

滨江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3年3月8日,雷先生与开发商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杭州市滨江区某苑房产一套,附件三约定赠送地下车位2个。2014年4月20日,某公司与雷先生就车位使用权转让事宜签订两份协议。协议中约定,某公司赠送BXX8、BXX9车位使用权,房产合同中包含该地下车位使用权的转让金。协议中还约定,如雷先生未在1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那公司有权终止车位使用权协议,并追索一切损失。或者拖欠车位管理服务费或其他有关费用超过6个月的,公司亦可无条件收回车位。

因雷先生未按照规定完成交接手续且五年内未交车位使用费6000元,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将案涉两个车位以52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并已实际交付使用。

法院认为,雷先生取得对讼争车位的占有系依生效合同取得,有合法的占有权源。虽合同约定车位使用人拖欠车位管理服务费或其他有关费用超过6个月的,某公司有权终止协议、无条件收回车位,但雷先生取得车位的占有、使用权利实质系通过支付购房款的方式支付某公司车位对价共42万元获得,雷先生纵然无正当理由拖欠两个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每年费用也只需总计支付1200元,某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显然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排除了原告占有、使用车位的主要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故法院不予采信某公司的该抗辩意见,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小雷有权占有、使用杭州市滨江区某苑地下BXX8、BXX9车位。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予采信开发商的抗辩意见,判决确认原告雷先生有权占有、使用案涉两车位。

目前,开发商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支持法院判决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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